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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45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58号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

法定代表人: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乐文,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锋高,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1。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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