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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峰实业有限公司、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6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峰实业有限公司、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漳州市龙峰实业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民初317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东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WQ7F39。

法定代表人:林跃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九湖村崎顶,注册号350681600417001。

经营者:胡铭伟,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宏,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被告龙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雄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龙峰公司、德高公司申请追加龙海市九湖佰泽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佰泽卫浴经营部)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依法追加了佰泽卫浴经营部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被告龙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雄,佰泽卫浴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德高公司第1524749号“ ”德高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共同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3.判令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在《闽南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干砂浆领导公司—法国派丽集团(PAREXGROUP)在中国设立的全资企业。

总部位于广州,发展至今在上海、北京、成都、武汉、东莞、南京、石家庄、泉州设立了子公司、分公司和生产基地,在重庆、杭州、福州、长沙、沈阳、南宁设立了办事处,德高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德高公司生产的德高K11防水浆料、德高瓷砖填缝料、德高TTB瓷砖胶等产品以其可靠的品质深获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媒体首肯和广大用户的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优质品牌。

2001年2月21日,派丽集团旗下企业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24749号“ ”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

建筑灰浆;

建筑用沥青产品;

建筑用纸板;

建筑用油毡;

防水卷材;

石料粘合剂;

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上述商标注册后,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德高公司即在其生产的系列产品上不间断使用,并投入巨额资金通过报刊、网站、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

该商标经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2016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9年4月,德高公司发现龙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德高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浆料产品,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德高公司生产的防水浆料产品完全一致,足以使相关市场的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其行为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了德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严重侵害了德高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德高公司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龙峰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因龙峰公司主张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从佰泽卫浴经营部处购进,德高公司请求判令佰泽卫浴经营部共同承担责任。

龙峰公司辩称:1.德高公司不能证明涉案防水浆料产品系假冒,也没有任何部门对此作出认定,德高公司仅通过一份公证书无法证明龙峰公司存在售假行为。

2.涉案产品是在附有产品厂家检验报告的前提下从佰泽卫浴经营部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且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德高公司主张10万元赔偿金额无任何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佰泽卫浴经营部辩称:1.佰泽卫浴经营部未侵犯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佰泽卫浴经营部购买回来的每批产品均有抽样扫防伪二维码验证,扫码验证的结果均为正品,龙峰公司向佰泽卫浴经营部购买也有扫码验证是正品。

2.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佰泽卫浴经营部从晋安区鑫一菲建材商行处购买的,佰泽卫浴经营部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佰泽卫浴经营部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3.德高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誉因佰泽卫浴经营部的行为受到损害或其产品知名度因佰泽卫浴经营部的行为被贬损,德高公司让佰泽卫浴经营部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德高公司提供了《第1524749号“ ”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明》、《获奖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2936号公证书、公证费转账凭证及发票、律师费发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德高公司提交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

德高公司提供其生产的与涉案防水浆料产品相同产品,当庭演示了查询产品桶身上合格证上的防伪码以验证是否为正品的查询方法,查询显示的批次号与桶身上产品批号的前11位一致,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对该产品系正品及查询过程无异议。

德高公司提供了公证封存的案涉产品,当庭拆封,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桶身上的生产批号为20190105072012A5,追溯码为11804182540312230464,刮开桶身涂层,确认防伪码为76592676851040979986。

各方当事人共同见证查询了该产品的防伪码,第一次查询结果为:此防伪码查询次数:1次,当前是第一次查询,当前查询时间:2019/11/2512:20:41,当前查询地点:福建省。

显示产品信息:生产工厂:武汉派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灰16.9KG,批次号:53180626022。

龙峰公司提交《销售单》,拟证明涉案产品系从佰泽卫浴经营部购买,佰泽卫浴经营部质证后认为,对《销售单》的真实性无异议;

德高公司质证后认为,对《销售单》的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因德高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对销售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销售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交了(2019)漳证民内字第16221号、16222号公证书、漳州农商银行交易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德高公司官网网页截图、佰泽卫浴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与德高广州总部的通话录音及文稿、本院(2018)闽06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是福州市晋安区鑫一菲建材商行(以下简称鑫一菲商行),验证涉案产品是否为正品的方法是通过防伪标签查询,在各个渠道获得的产品的外包装会有差别,地区专供的包装桶上的图案等可能会不一样。

德高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公证的聊天内容不全面,订单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鑫一菲商行,即便来源于鑫一菲商行,也不能免除佰泽卫浴经营部的侵权责任。

因为佰泽卫浴经营部曾因侵害德高公司的商标权在另案中被本院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其应知晓涉案产品的鉴别方法,其仍以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进货价从鑫一菲商行大量进货,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免责情形。

龙峰公司对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德高公司和龙峰公司对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佰泽卫浴经营部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德高公司、龙峰公司及佰泽卫浴经营部的举证、质证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1年2月21日,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24749号“ ”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2016年12月20日,龙峰公司经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林跃坤。

2014年8月4日,佰泽卫浴经营部经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胡铭伟。

2019年3月25日,龙峰公司以每桶140元的价格,向佰泽卫浴经营部购买了涉案产品。

2019年4月29日,德高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及德高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培坤至漳州市龙文区门牌××”对面的一家门口标有“龙峰实业”字样的店铺内,赖培坤在陈某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一桶德高K11防水浆料,支付价款180元,商店开具《送货单》并提供名片。

出店后,赖培坤将所购商品、《送货单》及名片交由公证员进行封装保全证据。

公证人员在上述过程中进行拍照,并作出(2019)厦鹭证内字第32936号《公证书》。

德高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500元。

庭审中,德高公司提供了其生产的与涉案防水浆料相同的产品,并演示了通过德高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产品桶身上合格证上的防伪码以验证是否为正品的查询方法,查询显示的批次号与桶身上产品批号的前11位一致,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对该产品系正品及查询过程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上述产品和查询防伪码方法作为对比验证涉案产品是否为正品的依据。

德高公司当庭拆封了公证封存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桶身标注“ ”德高图文组合注册商标、附有防伪码以及产品名称、施工图等,与德高公司提供的其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基本一致,只是清晰度和色泽度存在差别。

当庭对涉案产品桶身上附有的防伪码进行验证,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桶身上的生产批号为20190105072012A5,追溯码为11804182540312230464,刮开防伪码涂层,确认防伪码为76592676851040979986。

各方当事人共同见证查询了该产品的防伪码,第一次查询结果为:此防伪码查询次数:1次,当前是第一次查询,当前查询时间:2019/11/2512:20:41,当前查询地点:福建省。

显示产品信息:生产工厂:武汉派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灰16.9KG,批次号:53180626022。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龙峰公司、佰泽卫浴经营部是否侵犯了德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如构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德高公司系讼争第152474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处有效期间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佰泽卫浴经营部向龙峰公司销售了涉案“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产品,龙峰公司进货后将该产品在店铺里销售。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与德高公司提供其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一致,虽然清晰度和色泽度存在差别,但对涉案产品的桶身所附防伪码进行防伪查询,结果显示产品名称:德高K11通用防水浆料灰16.9KG,生产工厂为武汉派丽德高建材有限公司。

德高公司主张由该防伪码查出的批次号与产品桶身上的产品批号不一致,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依据不足。

故德高公司以涉案产品是假冒产品为由,提出龙峰公司和佰泽卫浴经营部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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