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156号
案件名称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民初1156号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扬,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法定代表人:孙龙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龙,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01之二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国忠,该公司业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女,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润公司)与被告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拓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第三人厦门易尔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尔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艾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肖宇扬、被告科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黄宇龙、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高重阳、第三人易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科拓公司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被告百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理费用50万元;

3、判令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公告澄清事实,并将“艾润”、“艾润物联”作为关键词设定为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第一搜索结果,链接至原告官网,时限至少不低于被告科拓公司侵权推广时间的三倍,以消除不良影响;

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拥有“艾润”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原告的字号“艾润”、“艾润物联”在智能停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2013年,西安全星智能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星公司)取得第10340990号“艾润”商标(第9类)、第10304785号“艾润”商标(第37类),以及第10300101号“艾润”商标(第42类)。

2016年3月,全星公司与原告签订许可协议并进行了备案。

2016年4月,全星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协议书》,授权原告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原告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原告系经国家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2018年先后获得西安市高新区独角兽培育企业和未来之星企业,曾代表西安高新区团队参加工信部组织的“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全国二等奖、陕西省一等奖,原告字号“艾润”在智能停车行业已日渐成为全国知名品牌。

原告也是国内智能停车领域技术领先企业,自2014年就开始进行专利布局,目前已经获得授权和审查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超600项,在全国范围内“停车场行业”的专利申请量排名第一,占比全国1.66%。

截至目前,原告已在全国12个城市设立营销中心,所研发的艾润停车王系统遍布全国,服务范围涵盖全国28个省,97个城市的1600多个停车场,每年进出车次达10亿次以上,年使用平台数据完成收费超40亿元。

经原告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艾润”、“艾润物联”在智能停车场行业和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二、被告科拓公司用“艾润”、“艾润物联”关键词参与百度搜索的竞价排名推广,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科拓公司擅自使用“艾润”、“艾润物联”作为关键词在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搜索网站“www.baidu.com”上做竞价排名推广。

在“www.baidu.com”上输入关键词“艾润”、“艾润物联”搜索,第一位置出现以“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为标题的链接,标题下方或述“艾润,品牌企业,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费冗杂模式,科拓智能……”,链接下方亦设置有查询和输入联系方式的方便窗口;

或述“科托,专业的艾润,停车收费系统厂家……”,而点击该链接,直接进入被告科拓公司官网。

被告科拓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已针对被告的上述行为先后在西安、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深圳、福州等地进行了公证保全。

三、被告科拓公司系恶意侵权,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科拓公司与原告均从事智能停车业务,系同业竞争关系,其侵权链接亦显示有“艾润,品牌企业”字样,可知,科拓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在这一行业的知名度,更应知道“艾润”、“艾润物联”为原告的字号。

其次,“艾润”为臆造词汇,与科拓公司完全无关,科拓公司生搬硬套将“科拓,专业的艾润,停车收费系统厂家”等句子写在网站上并借此句子中的“艾润”、“艾润物联”词汇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并链接其网站,明显具有使用原告知名品牌和字号的主观恶意。

最后,被告科拓公司还在原告办公楼下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掠夺原告客户,实施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另案起诉),足见科拓公司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被告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收到侵权信息投诉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项目,区别于普通的搜索服务,竞价排名的推广结果带有显著“广告”二字标识,具有商业推广性质,既然涉及到商业活动就不可避免会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百度公司有义务对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进行包括商标证在内的相关资质的审查。

其次,“艾润”、“艾润物联”属于臆造词,具有显著性。

对于臆造词,百度公司应较常用词作较为严格的审核和区分,而百度公司却在该臆造词与科拓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的情况下,将“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艾润,品牌企业,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费冗杂模式,科拓智能……”、“科拓,专业的艾润,停车收费系统厂家……”等描述直接与科拓公司的官网链接,应认为其没有对第三方网站的资质做任何的合理审查,存在明显的不作为过失。

最后,“艾润”商标,“艾润”、“艾润物联”为知名字号,知名商标或字号的推广,更容易滋生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较普通商标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

百度公司未尽到审查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或其与原告是否有关联的义务,存在过错。

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投诉之后,明知科拓公司发布“艾润”、“艾润物联”搜索广告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科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科拓公司辩称,一、科拓公司在百度搜索中将“艾润”作为关键词使用,并未侵犯到原告注商标专用权。

原告享有的第10340990号“艾润”商标所注册的商品项目并不包括智能停车、停车收费系统产品,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未在其核定使用范围内,科拓公司的使用不涉及原告商标核准的商品项目,并未侵犯到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科拓公司所属行业为“停车场”、“智能停车”行业,该行业企业的主营商品是实物产品,所涉商品在第9类商品类别具体准确、规范对应的商品类似群为“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包含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己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项目;

以及商品类似群为“0902记录、记数检测器”中第一自然段所包含的商品项目,如停车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数量显示器等。

依照商标司法解释,原告案涉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项目不包案涉行业“停车场”、“智能停车收费系统”相关产品。

因此,答辩人在百度搜索中将“艾润”作为关键词使用的行为,未侵犯到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原告享有的第10304785号“艾润”商标注册在第37类服务类似群、第10300101号“艾润”商标注册在第42类服务类似群,原告享有的“艾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并不包含“停车场”、“智能停车收费系统”等。

科拓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艾润”作为关键词使用的行为,同原告享有的第10304785号、10300101号“艾润”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类别和服务项目均不相同、不相似,未侵犯到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科拓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艾润”作为关键词使用,该行为系广告推广行为,是在“广告”项目进行的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原告并未在第35类注册“广告”服务项目,答辩人的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原告享有的商标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包含“停车场”、“智能停车”行业产品,但原告享有的商标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科拓公司作为“停车场”、“智能停车”行业的知名企业,不存在恶意攀附案涉商标的可能及必要,不会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二、科拓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艾润”作为关键词使用,不构成对原告不正当竞争之情形。

原告及其企业字号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

“艾润”并未同原告形成紧密对应关系,在权威机构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多年来评选的“停车场”行业品牌榜单中,原告均未上榜,表明在“停车场”、“智能停车”行业,原告及其企业字号不具备知名度及影响力。

科拓公司作为“停车场”、“智能停车”行业的知名企业,在百度搜索引擎主要推广其享有的“科拓”商标及其企业字号,不存在恶意攀附原告企业字号的可能及必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科拓公司在搜索引擎中将“艾润”作为关键词使用,搜索结果中明确标识了“推广”字样,不会影响艾润公司的自然搜索结果。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艾润”得出搜索结果中,显示含有“科拓”内容的搜索条目一栏明确标识了“推广”,相关公众能有效区别。

此外,在科拓公司推广链接中以及被链接到科拓公司网站中均未含有原告及案涉商标“艾润”的任何信息,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科拓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广告宣传行为,相关公众能有效识别与区分,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科拓公司付费使用百度公司的推广服务,在推广期间,科拓公司严格遵守百度公司的推广规则,在百度推广信用评分为100满分,从未发生违反百度公司相关推广规则、政策的行为。

科拓公司将“艾润”作为百度推广关键词系经百度推广系统推荐使用的,严格按照百度推广的规则和政策且按百度规则在百度平台上发布进行推广宣传工作,科拓公司并没有侵权过错,即使构成侵权,不应由科拓公司承担责任。

即使科拓公司承担责任,原告的诉求也明显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科拓公司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一、互联网搜索服务分为自然搜索服务和推广搜索服务,两者的本质相同,均为搜索引擎技术服务。

自然搜索服务系公众通过搜索关键词,得到搜索结果中的查询目标,点击后进入第三方网站查阅其需求的详细信息;

推广搜索服务是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信息检索服务,即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后,搜索引擎根据计算机算法自动匹配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排序,其本质仍然是实现第三方网站检索服务的技术手段。

“百度搜索推广服务”系百度公司基于搜索服务提供的、在百度网站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客户网站信息的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通过“百度搜索推广服务”客户设置的关键词和网站推广信息,结合百度搜索引擎的计算机算法自动匹配关键词,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链接并在搜索结果中优先排序“百度搜索推广服务”客户的网站。

对于通过“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检索到的第三方网站上的信息以及呈现在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网页中的关于第三方网站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网站推广信息,均系第三方网站制作或提供,搜索、链接结果根据网络用户键入的关键词自动获得并生成,并不代表百度公司赞成被搜索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的内容或立场,百度公司自身也不编辑或修改被检索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

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依法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二、百度公司作为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为防止“百度搜索推广服务”产生或可能产生侵权行为,百度公司在“事前提示”阶段,通过公示《百度商业产品注册协议》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的方式提示采用“百度搜索推广服务”的客户进行推广的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或利益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推广客户注册“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时也必须勾选“我已阅读声明并接受《百度商业产品注册协议》与《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表明同意并接受上述约定后才能使用“百度搜索推广服务”;

在“事中强调”阶段,当推广客户使用“百度搜索推广服务”具体实施添加、设置关键词的操作时,百度公司再次以弹框方式提示其应认真复核、确保关键词不违法、侵权,且与推广的网页信息相关;

对于推广客户使用“百度搜索推广服务”产生的侵权行为,百度公司在“事后监管”阶段设置“搜索投诉”渠道,通过“使用百度前必读”的《权利声明》和《意见反馈》告知“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且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以自动检索方式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侵犯了上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权以书面方式向百度公司提交权利通知”,公示了权利人就涉嫌侵权信息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法和路径,己尽到合理的权利警示和协助维权的义务,百度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事实而拒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的情形,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告从未向百度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其称百度公司没有采取措施与事实不符。

三、科拓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科拓公司将“艾润”等相关文字设置为“百度搜索推广服务”的关键词,其目的和作用是当网络用户搜索上述关键词时,其设置的链接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而非直接将关键词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原告的证据显示,网络用户检索关键词“艾润”和“艾润物联”时,搜索结果页面同时展现包含原告和科拓公司的相关信息供网络用户选择;

网络用户面对搜索结果中同时出现的原告和科拓公司的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时,可通过继续点击对应的搜索结果进入到该网站,并在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后作出决定,网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并未受到妨碍或限制,不会因此造成混淆或误认。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客户及潜在客户被搜索关键词“艾润”和“艾润物联”的结果误导而流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此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并在智能停车领域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第三人易尔通公司述称,易尔通公司是百度公司在闽南地区的经销商,负责开拓客户。

对于科拓公司,易尔通公司只是提供售后服务,易尔通公司没有向科拓公司提供过任何关键词推荐的行为,科拓公司的账户均是其自行管理操作,易尔通公司没有推荐也没有操作,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300101号“艾润”商标,注册人为全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

工程绘图;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软件设计;

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计算机系统设计;

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

同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304785号“艾润”商标,注册人为全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

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

建筑;

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

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

电梯安装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

2013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340990号“艾润”商标,注册人为全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

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

投币启动的停车场门;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动开门器(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止。

2015年1月8日,全星公司与原告艾润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全星公司将其已注册的“艾润”、“irain”商标及后期可能注册的系列商标许可艾润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许可方式为一般许可。

2016年3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商标分别发出《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通知全星公司其报送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

2016年4月1日,全星公司与艾润公司达成《授权协议书》,全星公司授权艾润公司针对所有侵害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商标权的行为及侵权主体,有权以艾润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全星公司不再参与上述侵权诉讼。

诉讼成本由艾润公司负担,诉讼赔偿或调解、和解收益,由艾润公司自行收取。

2018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23067367号“艾润及图”商标,注册人为全星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9类:运输;

运输经纪;

物流运输;

交通信息;

汽车运输;

出租车运输;

停车场服务;

停车位出租;

汽车出租;

货物贮存(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止。

2018年11月13日,全星公司与艾润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全星公司将其已注册的、包括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商标在内的12件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艾润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3日。

2018年10月,艾润公司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法律服务费为23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57500元,服务完成后支付172500元。

2018年11月至12月,艾润公司向广州、深圳、杭州、西安、福州等地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书内容显示的内容主要分为如下五种。

第一种: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艾润”或“艾润物联”,点击回车键,进入的界面显示排名第一的链接标题为“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标题下有“艾润,品牌企业,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款冗杂模式,科拓智能停车系统,科拓股份、科拓道尔,十年品质口碑铸就,产品自主研发”或“科拓_专业的艾润,产品自主研发,强竞争力,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是全国先进的艾润”等字样,最后显示的网址为“www.keytop.com.cn”,网址后有“V”、“广告”字样。

点击“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链接,进入“www.keytop.com.cn”网站,网站显示的版权人是被告科拓公司,网站有宣传科拓公司、科拓公司产品的内容。

在标题为“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的链接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链接标题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址为“www.parkingwang.com”,网址后无“V”或“广告”字样,有“百度快照”字样。

第二种: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艾润”,点击回车键,进入的界面显示排名第一的链接标题为“科拓艾润_十年品质口碑铸就”,标题下有“科拓是国内销量王牌的艾润品牌企业,艾润采用国内首推的视频免取卡收费管理系统,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款冗杂模式”等字样,最后显示的网址为“www.keytop.com.cn”,网址后有“V”、“广告”字样。

点击“科拓艾润_十年品质口碑铸就”链接,进入“www.keytop.com.cn”网站,网站显示的版权人是被告科拓公司,网站有宣传科拓公司、科拓公司产品的内容。

在标题为“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的链接后,排名第二的链接标题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址为“www.parkingwang.com”,网址后无“V”或“广告”字样,有“百度快照”字样。

第三种: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艾润物联”,点击回车键,进入的界面显示排名第一的链接标题为“艾润采用国内首推的视频免取卡收费管理系统”,标题下有“科拓是国内销量王牌的艾润品牌企业,艾润采用国内首推的视频免取卡收费管理系统,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款冗杂模式”等字样,最后显示的网址为“www.keytop.com.cn”,网址后有“V”、“广告”字样。

点击“艾润采用国内首推的视频免取卡收费管理系统”链接,进入“www.keytop.com.cn”网站,网站显示的版权人是被告科拓公司,网站有宣传科拓公司、科拓公司产品的内容。

在标题为“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的链接后,排名第二的链接标题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址为“www.parkingwang.com”,网址后无“V”或“广告”字样,有“百度快照”字样。

第四种: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艾润”或“艾润物联”,点击回车键,进入的界面显示排名第一的链接标题为“科拓股份_专业的智能停车系统公司”,标题下有“品牌企业,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款冗杂模式,强竞争力,产品自主研发,专业的一路,科拓道尔,十年品质口碑铸就,科拓股份,专业的艾润,停车场收费系统厂家”等字样,最后显示的网址为“www.keytop.com.cn”,网址后有“V”、“广告”字样。

点击“科拓股份_专业的智能停车系统公司”链接,进入“www.keytop.com.cn”网站,网站显示的版权人是被告科拓公司,网站有宣传科拓公司、科拓公司产品的内容。

在标题为“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的链接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链接标题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址为“www.parkingwang.com”,网址后无“V”或“广告”字样,有“百度快照”字样。

第五种: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在搜索栏内输入“艾润”或“艾润物联”,点击回车键,进入的界面显示排名第一的链接标题为“科拓股份_专业的艾润”,标题下有“艾润,品牌企业,改变传统卡票介质收款冗杂模式,十年品质口碑铸就,科拓智能停车系统公司排名,强竞争力,科托股份,产品自主研发,专业的智能停车设备公司”等字样,最后显示的网址为“www.keytop.com.cn”,网址后有“V”、“广告”字样。

点击“科拓股份_专业的艾润”链接,进入“www.keytop.com.cn”网站,网站显示的版权人是被告科拓公司,网站有宣传科拓公司、科拓公司产品的内容。

在标题为“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的链接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链接标题为“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网址为“www.parkingwang.com”,网址后无“V”或“广告”字样,有“百度快照”字样。

2019年1月10日,艾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2019)陕证民字第000681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微信名“晴子”(微信号:×××)的微信用户与微信名“百度推广刘延萍—132××××****”(微信号:×××)的微信用户2018年11月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微信名“百度推广刘延萍—132××××****”的微信用户向微信名“晴子”的微信用户讲解了向百度提出投诉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微信名“晴子”的微信用户投诉的内容就是通过百度搜索“艾润”,显示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为“科托股份_专业的艾润”并链接至被告科拓公司网站。

2019年4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第23067367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艾润公司。

2019年8月23日、24日,科拓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8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分别出具(2019)厦思证内字第11901号、第11902号《公证书》。

(2019)厦思证内字第11901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19年8月24日,在百度网站“百度推广”界面,通过账户名“科拓通讯”登录,登录后显示该账户当时的信誉评级为“V3”,合规信用值为“100”,安全评分为“3星”。

该账户的公司名为“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址为“www.keytop.com.cn”。

该账户可以查阅到“百度客户信用政策”。

该账户内设置有“数据概览”、“数据报告”、“资产中心”等多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条目;

在数据概览部分,可见“新建关键词”、“关键词推荐”、“流量查询”等不同条目,以每页显示20个关键词的格式浏览,可见该账户设置的关键词数量可以排列十四页;

在“关键词推荐”条目下,可见推荐的关键词包括“西门子停车场管理系统”、“汉王停车场管理系统”、“百胜停车场管理系统”等,每个推荐关键词后都有“推荐出价”、“整体周均搜索量”、“竞争激烈程度”等条目,条目下有不同的数据内容;

在“重点关键词分析”条目,可以对账户内所有设置的关键词(包括已删除的关键词)的“点击”、“消费”、“平均点击价格”等数据予以查询,该部分可见该账户最早设置关键词的日期为2018年1月1日;

在“关键词报告”条目,可以看到设置有4个关键词“艾润”,但备注了“删除”字样,显示的使用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2月18日。

(2019)厦思证内字第1190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TIM”账号34×××66登陆,在搜索栏输入“百度客服林成才”,点击聊天记录中文件名为“科拓7月份数据汇总”的excel文件,可见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数据,该数据汇总中显示的搜索词有“艾润智能停车系统”,当前的添加状态为“未添加”,推荐添词指数为“9”。

另查明,原告艾润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8日。

2015年至今,原告艾润公司曾获得过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中国智能交通最具影响力企业评选组委会、陕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众多机构颁发的奖项,并向北京、广东、上海等地的众多停车场提供过产品或服务。

再查明,“百度推广”的客户注册流程为,客户登录百度网站后,需要设置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等内容,并勾选“我已阅读声明并接受百度商业产品注册协议与百度推广服务合同”。

《百度商业产品注册协议》中有要求用户保证其通过百度发布和链接推广的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第三方投诉的解决”部分约定,乙方推广行为违反合同导致百度收到第三方投诉,百度有权将该关键词下线,乙方在接到百度通知后,应自行出面与第三方协商,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百度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案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本案要求法院保护的商标包括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第23067367号商标。

第三人易尔通公司述称,其系百度公司在福建省地区的经销商,每年都会和百度公司签订协议,并交纳费用,易尔通公司与科拓公司系合同关系。

百度公司、科拓公司认可易尔通公司的上述陈述。

科拓公司认可其在易尔通公司给其提供的百度推广账户中使用关键词设置功能设置过“艾润”字样,同时科拓公司提供了其向易尔通公司缴纳技术服务费的票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科拓公司、百度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科拓公司、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如果被告存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艾润公司自2015年1月8日起,陆续取得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第23067367号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并在2019年4月1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成为上述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原告商标,推荐排名第一的、标题包含原告商标,同时也是原告公司字号的“艾润”字样的链接,链接的是科拓公司网站,该网站内有科拓公司的产品介绍,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广告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

原告主张的上述行为中,并未同时将与原告案涉四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与科拓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展示,虽然在行为起始阶段使用了“艾润”字样,但其目的不是为了让一般消费者将其与科拓公司的某款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而是吸引消费者点击链接,并通过链接进入科拓公司网站,进而了解科拓公司及科拓公司的相关产品,在整个行为过程,未发现会导致消费者产生将科拓公司网站及网站中的产品与原告艾润公司案涉商标产生混淆的内容,上述行为中对“艾润”二字的使用,不会产生商品标识作用。

故原告主张被告科拓公司、百度公司存在侵害其第10300101号、第10304785号、第10340990号、第23067367号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科拓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易尔通公司在与被告科拓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后,向科拓公司提供了“百度推广”账户。

在该账户中,科拓公司可以通过自行设定关键词的方式,将任意字、词设定为关键词,当用户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该关键词,即可将科拓公司网站的地址推荐至搜索结果前列,特别是位于与该关键词具有最紧密联系的公司前列。

庭审中,科拓公司也明确认可其在“百度推广”账户中将“艾润”设定为关键词。

正是由于科拓公司该设定,艾润公司在广州、深圳、杭州、西安、福州等不同地区的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时,通过搜索“艾润”、“艾润物联”才会出现五种不同的搜索结果,并且五种不同搜索结果最终都产生了将科拓公司网站推荐于搜索结果第一位,将艾润公司网站排在其后的情形。

同时,在可以链接至科拓公司网站的文字标题中,存在“艾润拥有丰富的实施经验产品自主研发”、“艾润采用国内首推的视频免取卡收费管理系统”、“艾润采用国内首推的视频免取卡收费管理系统”、“科拓股份_专业的艾润”等众多包含“艾润”内容的标题,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链接与艾润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点击,产生跳转进入科拓公司网站的结果,科拓公司的行为明显妨碍了其他经营者通过网络正常推荐自己公司网络宣传内容,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科拓公司将与其公司并无直接关联的“艾润”设定为关键词,产生的将其公司网站在搜索引擎中排在艾润公司之前的结果,会造成艾润公司交易机会流失、科拓公司交易机会增加的结果,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百度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如前所述,本案科拓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就在于科拓公司通过将“艾润”设定为其“百度推广”账户中的关键词,进而产生消费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艾润”、“艾润物联”时,出现将科拓公司网站排列于艾润公司网站之前,且在链接标题中存在包含“艾润”的内容,导致消费者产生基于对“艾润”的关注而点击标题,进入科拓公司网站的结果。

在整个行为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在于科拓公司可以将“艾润”设定为关键词,否则后续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实施,所以百度公司在其提供给科拓公司的“百度推广”账户中,让科拓公司可以不加限制的添加任意字、词作为关键词,并在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词时,可以产生将科拓公司的网站推荐给用户,且位于搜索结果前列的结果,百度公司的行为是科拓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实施的关键,故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本院注意到,科拓公司“百度推广”账户中,存在账户将“西门子停车场管理系统”、“汉王停车场管理系统”、“百胜停车场管理系统”等词条作为关键词推荐给科拓公司的情形,可见“百度推广”账户具备推荐关键词的功能;

在百度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月度数据汇总中,也存在推荐搜索词的情形,且推荐的关键词与使用该账户的客户并无关联性,在本案中的体现就是其向科拓公司提供的7月份数据汇总文件中将“艾润智能停车系统”作为搜索词推荐给科拓公司,并在文件中注明了推荐添词指数,以吸引科拓公司注意。

“百度推广”账户的此功能,显然会诱导“百度推广”客户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通过网络正常经营的行为,让消费者将原本的搜索目标与百度公司“百度推广”客户产生混淆。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百度公司在科拓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同时,百度公司“百度推广”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况,属于其单独实施的另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公司辩称,其已经通过“事前提示”、“事中强调”、“事后监管”尽到合理的权利警示和协助维权的义务。

在探讨百度公司该抗辩观点能否成立之前,有必要探讨下百度公司的“百度推广”到底属于公益服务性质,还是经营性质。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看,百度公司的“百度推广”项目并不是针对不特定的客户提供无差异的便利,而是需要通过其区域经销商签订合同,并收取技术服务费后,才会给予客户账户,客户再通过账户享受“百度推广”带来的服务,所以百度公司“百度推广”项目属于经营性质,百度公司系通过“百度推广”获取经营收益。

由于“百度推广”系百度公司的经营项目,百度公司必须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其在客户注册账户时,通过《百度商业产品注册协议》与《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做出了一定的警示提醒,但该提醒并不足以消除其在账户中给客户提供不加限制的设定关键词所带来的风险,且其账户也存在推荐与客户并无关联性的关键词的情形,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百度公司主张其已经通过“事前提示”、“事中强调”、“事后监管”尽到合理的权利警示和协助维权的抗辩观点,不予采信。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科拓公司、百度公司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艾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科拓公司、百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特别是基于如下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艾润公司、科拓公司均是智能停车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智能停车行业本身又是近年发展迅速的行业,科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造成其交易机会增加、艾润公司交易机会减少,更会造成两公司市场占有率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两公司在该行业的未来发展;

另一方面,近年基于“百度推广”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出现,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更好的发挥网络搜索引擎的服务功能,不能让网络搜索引擎成为不正当竞争者的工具。

综上,本院酌定科拓公司、百度公司赔偿艾润公司损失数额为150万元(含艾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艾润公司还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公告澄清事实,并将“艾润”、“艾润物联”作为关键词设定为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第一搜索结果,链接至原告官网,时限至少不低于被告科拓公司侵权推广时间的三倍,以消除不良影响。

由于艾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了何种不利影响,且其要求将“艾润”、“艾润物联”作为关键词设定为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第一搜索结果,也超出了消除影响的必要限度,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艾润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原告艾润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艾润公司负担36582元,由被告科拓公司、百度公司负担13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