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20号原告:李雪梅,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家春,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告李雪梅与被告佛山市骏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销诉讼请求第三项,并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李雪梅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雪梅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