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835号原告:赵帮棱,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滩溪街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div>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
原告赵帮棱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帮棱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帮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帮棱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