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欣,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楼**商业2。
法定代表人:张振兴,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英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