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63号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江咀村塘子坑工业区新厂房3座2号。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海量服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正定县固营村蔡家巷36号。
经营者:李浩,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海量服装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