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1807号 原告 原告: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杨洲建,山东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五常市丰禾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杜家镇复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756309796K。
法定代表人:张丽辉,经理。
被告 :青岛利客来集团即墨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长江二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7739750D。
法定代表人:韩今,经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是 处 理 结 果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