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2号原告:刘海亮,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焦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涿州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