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村长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鹤峰村官和公路鹤峰路段以南(土名:牛屎路)。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钡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为公司上诉请求:1.驳回钡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钡特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钡特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挂钩”、专利号为ZL20162014****.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钡特公司用于起诉的涉案专利权基础不存在,应驳回钡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钡特公司未作答辩。
钡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钡特公司起诉请求:1.广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钡特公司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要求停止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2.广为公司赔偿钡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钡特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广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钡特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2016年9月14日获得授权,广为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
经比对,侵权产品的结构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钡特公司的专利权,严重损害钡特公司的合法权益。
广为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公知技术,伸缩可供用于当作挂钩的技术是常见的公知技术,钡特公司的挂钩技术方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本案中广为公司不构成侵权;
2.广为公司不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钡特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广为公司存在有许诺销售行为;
3.钡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过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钡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钡特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种挂钩”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并于2016年9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14****.4。
该专利按期缴纳了年费。
钡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内容记载如下:1.一种挂钩,包括底座、限位体、限位螺丝和挂钩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挂钩本体包括一底部开口的凹槽形长条,所述凹槽形长条一端设有半圆形头部,所述凹槽形长条上部、接近其另一端位置设置有长条形孔;
所述限位体可滑动地卡入所述凹槽形长条内部,并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底座上,所述限位体尺寸、形状与所述长条形孔相适应;
所述限位螺丝依次穿过所述长条形孔、限位体一端的螺孔,并最终固定于所述底座上的一螺孔中,所述限位螺丝头部突出部位卡于所述挂钩本体中;
所述挂钩本体能够相对底座沿着所述限位体长度方向前后滑动;
所述挂钩本体长度大于所述底座长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挂钩,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体底部还设有螺丝配件,其固定于所述底座上的相应的孔中;
所述螺丝配件可带螺纹或者不带螺纹,为铁质材料或者为非铁质材料。
2019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钡特公司为证实广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1.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佛岭南第5292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了2019年8月2日,钡特公司委托代理人丘斯迷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携带的手机(型号:PAR-ALOO,MEID:AOOOOO93DCA1D7)登录微信,点击与“Betty”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钡特公司下单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公证人员对上述聊天页面拍照并刻录光盘;
2.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佛岭南第535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2日,钡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晶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标识有“金轮物流”等字样的物流点,该物流点的工作人员将货物一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识有:生产单号:WGZHW-190701A样品,产品型号:QM-28,部件名称:面折叠架)交付给黄晶,公证人员对该货物进行拍照封存;
3.广为公司商标注册资料,多份商标注册信息显示商标图样“Greatway广为”“Greatway”“广为”,申请人均为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
4.广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方第00679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20年3月17日,钡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星阳,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登录微信进入“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在“公司简介”中称“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占地20000平方米,公司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专业设备、技术力量雄厚,始终致力于专业的办公家具五金配件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是一家专业制造厂家等”信息,在打印数字第83-84页中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
5.广为公司产品目录;
6.被诉侵权产品彩页;
7.广为公司官方网站截图,以上证据4-7拟证明广为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上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并且多次参加展会,侵权行为严重。
原审诉讼中,钡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广为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的,但否认系其生产支撑托,因支撑托上有案外人的商标,确认其他部件系其生产,且不存在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
经原审当庭比对,钡特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侵犯钡特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1-2,构成侵权。
广为公司认为两者结构是一致的。
广为公司为证明其没有侵权,提供了一份飞机座椅靠背上的挂钩照片,拟证明照片拍摄时间为2016年2月3日。
钡特公司的挂钩技术方案与中国航空飞机座椅靠背上的可伸缩挂钩技术方案相同。
钡特公司涉案挂钩专利不具专利法上具备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广为公司实施的是公知技术。
原审法院认为,钡特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广为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问题。
钡特公司经公证购买及收货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广为公司亦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销售的,故原审法院认定广为公司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钡特公司主张广为公司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为挂钩,仅是被诉侵权产品办公桌的零部件,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广为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办公桌的行为,但未能证实广为公司实施许诺销售挂钩的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合格证,在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上亦无标注生产商。
虽然广为公司否认生产行为,但结合广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其他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金属制档案等,其在微信公众号中亦自称“公司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专业设备、技术力量雄厚,始终致力于专业的办公家具五金配件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是一家专业制造厂家”等宣传信息,结合现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广为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钡特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钡特公司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1、2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钡特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2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经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
广为公司对此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被诉侵权技术侵犯了钡特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关于广为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现有技术的问题。
广为公司主张2016年2月3日拍摄飞机座椅靠背上的挂钩照片,拟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中国航空飞机座椅靠背上的可伸缩挂钩技术方案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不侵犯钡特公司涉案专利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为公司应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广为公司所提交的照片并没有充分反映出本案被诉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在此情况下,不能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现有技术方案,故原审法院对广为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广为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钡特公司请求判令广为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本案中,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钡特公司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广为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钡特公司亦未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广为公司的主体情况、侵权行为情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涉部件系办公桌的零部件、被诉侵权挂钩涉及钡特公司另案专利以及钡特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广为公司赔偿钡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钡特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为公司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钡特公司名称为“一种挂钩”、专利号为ZL20162014****.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广为公司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钡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钡特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钡特公司负担805元,广为公司负担1495元。
二审中,本院另查明,2020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1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钡特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钡特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全部无效。
钡特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无效宣告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广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彦审 判 员 张新锋审 判 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 杰书 记 员 黄文美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65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焦彦审判员:张新锋、徐飞法官助理:马杰书记员:黄文美裁判日期2021年4月16日涉案专利“一种挂钩”实用新型专利(20162014****.4)关键词实用新型;
专利权无效;
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主文:一、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挂钩”、专利号为ZL20162014****.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广州市广为五金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佛山钡特办公系统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法律问题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的处理裁判观点被认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可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