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1065号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5自编B1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K。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卓钰,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公司职员。
被告: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岚大道1号的台商工业园一号楼203-3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H。
法定代表人:易书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嘉韵,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1号三楼A区1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X。
法定代表人:杨振海。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骐公司)与被告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玩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千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被告心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许嘉韵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游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各自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表书面声明,向千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不少于30天;
3.判令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向千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4.判令心玩公司、游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千骐公司是第16853692号“灵剑侠侣”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同时,千骐公司2014年7月15日开发完成《灵剑侠侣》游戏软件,并取得该游戏软件著作权。
千骐公司投入巨大成本开发完成《灵剑侠侣》游戏并长期斥巨资投入营运,使《灵剑侠侣》游戏广受欢迎并积累了海量用户,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千骐公司经调查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灵剑侠侣”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著位置呈现出“灵剑侠侣”游戏推广链接,该链接内容及标题处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千骐公司注册商标“灵剑侠侣”字样,点击该链接进入页面下载并完成安装后,该游戏所有娱乐和充值功能均可正常进行,最终收款方为心玩公司,千骐公司已对上述过程公证留存。
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千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游城公司提供下载链接推广服务,构成共同侵权。
同时,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产品产生混淆,导致误认为是千骐公司知名游戏《灵剑侠侣》或与千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千骐公司认为,心玩公司、游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利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推广服务,主观上具有攀附千骐公司及“灵剑侠侣”知名商标、游戏,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恶意;
客观上在广告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千骐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且使涉案链接保持前列,诱导用户下载,直接截取属于千骐公司商业交易的机会,其行为环环相扣,给千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千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心玩公司辩称:1.千骐公司商标已经三年未实际使用,心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心玩公司的证据显示千骐公司的权利商标“灵剑侠侣”由于三年未实际使用已经被申请撤销;
千骐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权利商标近三年的使用情况;
心玩公司的证据显示千骐公司的游戏《灵剑侠侣》没有获得游戏出版许可的审批,根据游戏出版管理的规定,未经审批的游戏不得上线运营,因此千骐公司《灵剑侠侣》游戏并未真实上线运营。
综上,千骐公司权利商标没有投入实际使用已达到三年以上,千骐公司也未遭受任何损失,故心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心玩公司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心玩公司仅是在百度后台使用“灵剑侠侣”一词,并未在产品的下载页面产品的名称以及游戏内的页面使用“灵剑侠侣”商标,不存在将千骐公司的商标向公众展示的事实,没有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和服务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不是商标性的使用。
3.千骐公司权利商标为通用名词,不具有显著性。
《灵剑侠侣》为仙侠和武侠领域的通用名称,不具有任何显著性。
“灵剑”常常作为武侠书名或者是仙侠游戏的某个职业名称,“侠侣”更是网络游戏和电视剧名称的常见用语。
4.千骐公司的游戏以及权利商标没有任何知名度,千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游戏具有任何的知名度,且心玩公司的证据显示权利商标没有收录到百度指数,也没有专门的微信公众号,因此不具有任何的知名度和公众的认知度。
同时《灵剑侠侣》游戏没有获得版号的审批,按规定不得进行运营,在《灵剑侠侣》没有运营的情况下,对于公众的认知度几乎是没有,因此涉案行为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也不会千骐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
5.心玩公司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心玩公司之前并不知晓千骐公司的游戏以及商标,无意提供攀附《灵剑侠侣》取得不正当利益,而且千骐公司游戏没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力,也已超过3年未使用。
心玩公司在2020年3月20日即停止了涉案行为,也可以说明心玩公司并没有任何侵权的故意。
6.心玩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千骐公司就心玩公司的实施的一个涉案行为,同时起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以支持。
7.千骐公司要求赔偿10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千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给千骐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以及心玩公司因此获得的任何利益。
权利商标已经三年未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心玩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千骐公司的商标不具有任何知名度,也没有任何显著性,涉案行为没有给千骐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
心玩公司涉案行为持续时间极短,仅自2020年1月9日到2020年3月20日,不到两个多月的时间,推广时间极短,且在推广期间内点击数量仅为七个,推广期间的充值仅为12元,该12元还是千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公证时充值的金额,因此涉案行为并没有给被告带来任何的利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损失。
8.心玩公司没有任何主观上的侵权恶意,同时涉案行为已经停止,千骐公司要求心玩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
9.千骐公司要求心玩公司赔礼道歉没有任何依据,涉案行为没有给千骐公司造成任何商业上的不良影响。
综上,心玩公司认为权利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而且知名度极低,心玩公司也没有任何主观上的恶意,且几乎没有获利,持续时间极短,因此不应该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责任。
请法院驳回千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游城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16853692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灵剑侠侣”商标的注册人为千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79498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灵剑侠侣游戏软件[简称:灵剑侠侣]V1.0”的著作权人是千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4SR125745。
千骐公司为证明游戏《灵剑侠侣》的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灵剑侠侣》百度百科截图,内容为“《灵剑侠侣》是由广州千骐研发的,360uu主运营的一款武侠类角色扮演类游戏……”百科后附参考资料引用日期最早的为2015年3月27日,最晚的为2016年1月9日。
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显示2020年7月10日,登录“丫丫玩(千骐)”,查看后端数据总表,选定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显示《灵剑侠侣》及《灵剑侠侣(元游)》的总注册数为365222,总充值数为15620400,总广告费为6172746。
2020年7月7日,登录百度搜索推广,选定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显示计划名称为“灵剑侠侣”,状态为有效,推广业务为传奇游戏,预算为8000,消费为9881885.61。
3.《灵剑侠侣》游戏官网截图。
显示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网页http://web.52pk.com/ljxl/显示游戏《灵剑侠侣》研发厂商为广州千骐,游戏状态为封测;
网页https://games.qq.com/d/onlinegame/4/3741/details.shtm显示游戏《灵剑侠侣》下介绍有“2014-12-12”“封测”“暂无玩家评论”“0想玩0在玩0玩过”“网友评分7.9分(共1人点评)”“(2014-12-05)录入新版资料库”等字样;
网页http://www.66868.com/shouji/wangyou/10539-d.html显示游戏《灵剑侠侣v1.0.1(下载即送豪礼)》更新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用户评论为0;
网页https://www.kuku9.com/game/10689.html显示名称为《灵剑侠侣手游》,更新时间及上传时间均为2018年6月15日;网页http://web.ali213.net/webgame/ljxl/显示游戏《灵剑侠侣》研发为360uu游戏,状态为公测,评分为8.9;
网页http://www.07073.com/ljxl/显示游戏《灵剑侠侣》研发公司为广州千骐,运营平台为360uu,共5条评论,评论时间最早为2014年12月9日,最晚为2015年1月24日。
日期为2020年7月4日,网页http://game.yeyou.com/info-52973.html显示游戏《灵剑侠侣》开发商为广州千骐,2015年2月2日公测,入库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更新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
网页https://dl.pconline.com.cn/download/1947363.html显示游戏《灵剑侠侣3.0.5》软件厂商为千骐公司,更新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
(2020)粤广南方第00700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7003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19日,千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卓钰向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沈卓钰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1.点击桌面“浏览器”图标,打开“百度”,在搜索框内输入“灵剑侠侣”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包含有标题为“【灵剑侠侣-】好玩又火爆-高自由度-游戏开服入口”的链接,该链接标题下显示有“「灵剑侠侣」,手游火爆开测,全新玩法,海量副本,超高爆率,「灵剑侠侣」渡劫修仙,强化萌宠,霸气坐骑,新增多种玩法,注册直升V15.”的文字介绍,该链接网址为“ss.yeyou37.vip”,网址后显示有“保”字标识以及“广告”标识,并显示“该企业已通过实名认证查看企业档案”等字样。
2.点击上述链接网址“ss.yeyou37.vip”后的“保”字,出现“该企业已通过实名认证,查看企业档案”字样,点击查看“企业档案”,显示公司名称为游城公司。
3.返回前一页面点击上述搜索结果,进入页面顶部显示“人气仙侠游戏”字样及“下载游戏”图标,网页底部显示“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粤ICP备17129481号-4”字样。
4.点击“下载游戏”,显示安装包名为“jsj-710822.apk(196.33MB)”,手机桌面显示文件名称为“剑神决”。
5.点击“剑神决”,进入游戏界面,“注册并登录游戏”框显示“紫玩游戏”字样,页面底部显示“游戏名称:青云传”“文号:新广出审[2016]658号”“出版单位:上海游爱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单位:上海游爱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查看“选择服务器”,火爆701-750显示服数最高的为“仙途706服”;
返回游戏主界面,查看并创建角色,然后点击“开始游戏”;
点击右上角的“每日充值”,选择“¥6”,通过微信完成支付;
再一次进入充值页面,选择“¥6”,通过支付宝完成支付。
6.查看微信账单详情,显示商户全称为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心玩公司确认《剑神决》由其运营,游城公司是其广告代理商,由游城公司在百度平台上推广《剑神决》。
千骐公司提供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域名为ss.yeyou37.vip,网站名称为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7129481号-4的ICP备案网站主办单位为游城公司,审核通过日期为2018年2月6日。
千骐公司提供的百度推广帮助中心页面截图显示“百度推广,是向企业提供的按效果付费的网络营销服务”“企业将在百度呈现哪些推广信息?
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标题、描述、网址(显示URL)”“推广信息出现在何处,由出价和质量共同决定。
高质量、高吻合度网民搜索需求的推广信息将优先展示在首页左侧,余下的结果将依次展现在首页及翻页后的右侧”等文字内容。
千骐公司明确主张心玩公司、游城公司未经千骐公司授权或许可,通过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服务,购买千骐公司注册商标“灵剑侠侣”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案涉链接标题及内容使用了“灵剑侠侣”,上述行为侵害了千骐公司的商标权,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心玩公司是《剑神决》的运营商和收款方,游城公司提供《剑神决》的下载链接,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结果显示,第16853692号“灵剑侠侣”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查看商标流程状态,显示业务名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环节名称为申请收文,日期为2020年8月5日;
环节名称为申请收文,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
环节名称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
环节名称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为2021年1月6日;
环节名称为提供证明通知书发文,日期为2021年1月7日。
心玩公司为证明《灵剑侠侣》未获得游戏出版审批,故实际未上线运营,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页面截图,显示查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在“游戏名称”栏输入“灵剑侠侣”,未得出搜索结果。
千骐公司为证明《灵剑侠侣》游戏可正常运行,提交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据,显示2020年9月23日,通过“丫丫玩”下载游戏《灵剑侠侣》并登录,显示游戏可正常运行。
千骐公司提交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司局于2021年2月7日出具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载明,游戏名称为《灵剑侠侣》,游戏类型为移动端,审批文号为国新出审[2021]209号,出版单位为广东太平洋电子出版社,运营单位为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为ISBN978-7-498-08722-5。
心玩公司为证明“灵剑侠侣”系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提交了百度百科截图,显示“灵剑”系郑丰创作的武侠小说,也是《口袋西游》游戏中的职业之一;
在百度百科搜索“侠侣”,显示百度百科尚未收录词条“侠侣”,但与“侠侣”内容相关的词条有“神雕侠侣(1995年香港TVB版古天乐、李若彤主演电视剧)”“侠侣网”等。
心玩公司为证明《灵剑侠侣》不具有知名度,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指数搜索截图,显示搜索“灵剑侠侣”,出现结果为“关键词灵剑侠侣未被收录,如要查看相关数据,您需要购买创建新词的权限。
购买创建新词的权限后,您可以添加自己关注的关键词,添加后百度指数系统将在次日更新数据”。
百度指数产品介绍内容有“搜索指数是以网民在百度的搜索量为数据基础,以关键词为统计对象,科学分析并计算出各个关键词在百度网页搜索中搜索频次的加权和”“达到收录标准的关键词会自动收录,未达到收录标准的关键词可以通过购买加词权限,将未收录的关键词加入百度指数”等。
2.微信截图,显示在微信搜索“灵剑侠侣”,未搜索出相关微信公众号。
(2020)赣洪江证内字第236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361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16日,心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书海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易书海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登陆“百度推广”,查看“账户管理”信息,显示公司名及网站名均为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sem.yeyou37.vip/;
选择“搜索推广”-“推广管理”-“数据报告”-“关键词报告”,在关键词页面右上角选择“2019-7-17-2020-1-8”,并在筛选一栏输入“灵剑侠侣【已删除】”选择“等于‘灵剑侠侣【已删除】’的关键词/网址”进入相关页面查看,显示未找到符合筛选条件的关键词;
将时间更改为“2020-1-9-2020-3-20”后进行查看,显示关键词/网址“灵剑侠侣【已删除】”在该日期内的点击数为7;
将时间更改为“2020-3-21-2020-7-16”再进行查看,显示未找到符合筛选条件的关键词。
心玩公司称上述公证书内容可证明案涉推广行为已经停止,且案涉推广行为持续时间短,仅为2020年1月9日至3月20日。
千骐公司为证明《灵剑侠侣》游戏在百度引擎中进行推广的情况提交的2020年7月4日百度查询页面截图显示,搜索“灵剑侠侣”所得结果未出现案涉被控侵权链接。
心玩公司为证明案涉行为产生的收入极少,提交其系统后台数据,显示查询日期为2020年1月9日至3月20日,游戏为青云传-剑神决,该期间注册用户数为4,新用户充值金额为12,付费率为25%。
千骐公司明确本案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并提交了公证费(1800元)及保险费(2000元)发票予以证明。
另查明,千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广告业等。
心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于2019年1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游戏服务,其他网络(手机)文化服务,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游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软件开发,软件服务,广告业,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千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截图、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心玩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千骐公司作为第16853692号“灵剑侠侣”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搜索关键词链接网站的备案主体为游城公司,心玩公司为案涉《剑神决》游戏的运营方及开发方,心玩公司亦在庭审中确认游城公司系其合作推广方,故千骐公司主张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将“灵剑侠侣”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使用的事实有理,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将与千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灵剑侠侣”作为搜索关键词以及搜索链接文字内容使用,该种网络推广宣传的使用方式实质上属于商业广告,网络用户可以从该搜索结果中直接感知案涉商标,实际上已经起到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向用户提供《剑神决》游戏的下载,与千骐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685369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属于同种服务。
第16853692号“灵剑侠侣”商标系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但图形部分仅为文字背景,无突出的视觉效果,故“灵剑侠侣”文字属于案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上述搜索关键词中使用“灵剑侠侣”的字样与案涉第16853692号商标的“灵剑侠侣”仅存在字体区别,因此,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心玩公司、游城公司未经千骐公司的许可,在推广其游戏过程中投放案涉关键词搜索结果,并在搜索结果链接的文字介绍中使用“灵剑侠侣”,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随后跳转的网站、游戏提供与千骐公司注册商标“灵剑侠侣”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有特定联系,足以造成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千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千骐公司提供的其于2020年7月4日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灵剑侠侣”的结果确未显示有案涉侵权链接,并结合心玩公司提供的第2361号公证书显示心玩公司已删除“灵剑侠侣”搜索关键词,本院确认案涉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即千骐公司主张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实际得到满足,故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关于心玩公司主张千骐公司在起诉前三年未实际使用第16853692号“灵剑侠侣”注册商标的抗辩,千骐公司提供《灵剑侠侣》下载截图中显示有2018年的更新记录,千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尚能搜索出《灵剑侠侣》游戏的下载页面,且2020年9月23日仍可通过“丫丫玩”下载游戏《灵剑侠侣》,并可登录及正常运行,应认定千骐公司在起诉前三年存在实际使用第16853692号“灵剑侠侣”注册商标的行为。
心玩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
另,心玩公司辩称“灵剑侠侣”系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抗辩,故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的上述行为,本院已依法认定属于侵害千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心玩公司、游城公司赔偿损失,千骐公司的相应合法权益已实际获得保护,故本院不再对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的上述行为通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予以重复保护。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鉴于商标专用权属财产性权利,心玩公司、游城公司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可能造成混淆,案涉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停止,足以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
千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千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造成了其他严重的不良影响,千骐公司主张心玩公司、游城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鉴于千骐公司因心玩公司、游城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心玩公司、游城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权利状况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千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被告游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相关抗辩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被告南昌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