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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裴翠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裴翠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裴翠;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0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翠,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方元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裴翠、石家庄盛升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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