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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9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15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

经营者:赖惠琴。

被告: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其与被告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茂名市城区惠宜家百货超市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栖霞市立得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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