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1057号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佳艳喜庆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刘立强,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草地村4区*排*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颖,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佳艳喜庆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