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10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梓良副食商店,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附**号。
经营者:吴国辉,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梓良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梓良副食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