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建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刑初7129号
案件名称张建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建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71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豪,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军,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3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豪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豪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上南科技园104号仓库内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零度啤酒,由其聘用的刘某2等员工负责将采购来的“小麦”啤酒的商标更换成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零度啤酒的商标,然后由张建豪以明显低于正品市场假的价格销售给夏某2、戴某2、方某2、周某3、林某2等人经营的商行,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7月起至案发,张建豪生产假冒的青岛、百威、珠江啤酒共计价值人民币45,410元,其中已销售价格人民币37,031元(小麦啤酒瓶盖15,592个,折合珠江零度啤酒1,299箱),未售出的价值8,379元人民币(折合珠江零度啤酒294箱)。

2017年8月1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张建豪的生产窝点上南科技园104号仓库内查获小麦啤酒瓶盖15,592个,未开封的小麦啤酒294箱(每箱12支),假冒珠江零度啤酒36箱,假冒百威啤酒2箱,假冒青岛啤酒9支,以及其他涉案物品一批;

在夏某2、戴某2、方某2、周某3、林某2等人所属各商行查获假冒的百威啤酒166箱、青岛啤酒108箱、珠江零度啤酒224箱(均为每箱12支装)。

同年8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张建豪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啤酒均为假冒;

涉案假冒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零度啤酒实际市场销售价格分别为32.5元/箱、28.5元/箱、28.5元/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豪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建豪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辩护人张建军对本案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认为:1、被告人张建豪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2、被告人张建豪从事犯罪行为的时间短、数额小、获利少,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3、涉案部分假冒产品已被缴获,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损失;

4、被告人患心脏病,且已离异,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其抚养。

因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豪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上石家上南科技园104号仓库内生产假冒的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零度啤酒,由其聘用的刘某2等员工负责将采购来的“小麦”啤酒的商标更换成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零度啤酒的商标,然后由张建豪以明显低于正品市场假的价格销售给夏某1、戴某1、方某1、周某1、林某1等人经营的商行,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8月1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张建豪的生产窝点上南科技园104号仓库内查获小麦啤酒瓶盖15,592个,未开封的小麦啤酒294箱(每箱12支),假冒珠江零度啤酒36箱,假冒百威啤酒2箱,假冒青岛啤酒9支,以及其他涉案物品一批;

在夏某1、戴某1、方某1、周某1、林某1等人所属各商行查获假冒的百威啤酒166箱、青岛啤酒108箱、珠江零度啤酒224箱(均为每箱12支装)。

同年8月2日,民警将被告人张建豪抓获归案。

经核实,被告人张建豪假冒了百威啤酒、青岛啤酒、珠江零度啤酒的注册商标。

经核实,2017年7月起至案发,张建豪生产假冒的青岛、百威、珠江啤酒共计价值人民币45,410元,其中已销售金额人民币37,031元(小麦啤酒瓶盖15,592个,折合珠江零度啤酒1,299箱),未售出商品货值8,379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赃物小麦啤酒及瓶盖。

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赃物图片。

3、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1、戴某1、方某1、周某1、林某1的证言,均系涉案假冒啤酒的销售商,均证实被告人张建豪向其销售假冒的百威、青岛、珠江零度啤酒的事实;

(2)证人刘某1、周某2、简某1、胡某1的证言,均系被告人张建豪雇佣的工人,均证实在张建豪的作坊内生产假冒啤酒的过程。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建豪供述了生产并销售假冒啤酒的事实。

5、鉴定意见:认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真伪及价格。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个、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搜查的过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豪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且所生产商品有部分尚未流入社会,对此,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相关辩护意见成立。

根据被告人张建豪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

二、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