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坚武、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4730号
案件名称王坚武、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坚武;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4730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黄照,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东方红小区东塘**106。

法定代表人: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王坚武诉被告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号)文,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区、宁乡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规定,因本案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为岳麓区人民法院,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长沙张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