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锐动体育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佩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锐动体育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锐动体育用品店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至今仍未缴纳费用。
因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锐动体育用品店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锐动体育用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