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619号原告大连爱哲堡少儿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胡育菲,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晓艳,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安。
委托代理人郭新胜,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大连爱哲堡少儿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李晓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爱哲堡少儿教育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爱哲堡少儿教育培训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爱哲堡少儿教育培训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