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139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朱莉·安妮·弗格斯,该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法定代表人:彼得·约翰尼斯·特奥多鲁斯·阿尔费林克,该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永鹏,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永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2017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永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