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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与何学泳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与何学泳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何学泳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24号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村戴家岭组散户037号。

法定代表人:汤忠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波,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学泳,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学泳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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