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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黎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5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黎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黎镇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537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镇华,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8年1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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