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初1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营者:朱乃春。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门市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