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第****。
法定代表人:陈毓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iv>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鹏,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兴港路京口里****v> 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闽02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并且,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因此,对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意西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