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2696号之一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爱明,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三层除外)。
主要负责人:杨亦武,总经理。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范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粤2072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范爱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现因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范爱明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