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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222号
案件名称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曾用名胡某生,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倩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王金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胡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村广大鞋城二期#档某鞋业,存储、销售假冒“NIKE”、“CONVERS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8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胡某,并当场缴获“adidas”牌鞋子705双,“NIKE”牌鞋子306双,“REEBOK”牌鞋子216双;

在胡某承租的仓库石井街凰岗旺岗鞋业3楼C-06档、4楼D-09档、5楼E-05、06、08档共缴获“adidas”牌鞋子3721双,“CONVERSE”牌鞋子847双,“REEBOK”牌鞋子182双。

经鉴定,缴获的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3946双共价值人民币3304365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胡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表示自己因为文化程度低不懂法而卖假鞋,现深感悔过,请求法庭考虑其患有高血压、骨质增生等疾病,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胡某系初犯,其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

二、胡某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卖厂家推销处理的残、次品,每双鞋的售价仅十几元,其主观恶性小且危害不大;

三、胡某年龄较大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请求法庭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考虑胡某的身体状况及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起,被告人胡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村广大鞋城二期#档某鞋业,存储、销售假冒“NIKE”、“CONVERS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鞋子。

同年8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胡某,并当场缴获“adidas”牌鞋子705双,“NIKE”牌鞋子306双,“REEBOK”牌鞋子216双;

在胡某承租的仓库石井街凰岗#鞋业3楼C-06档、4楼D-09档、5楼E-05、06、08档共缴获“adidas”牌鞋子3721双,“CONVERSE”牌鞋子847双,“REEBOK”牌鞋子182双。

经鉴定,缴获的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3946双以市场正品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30436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人罗某、谭某1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搜查证及笔录,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出具的收条,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悔罪明显,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罚金的数额,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并处罚金,胡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陈述其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每双约为十几至二十元,综合胡某罪行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考虑胡某缴纳罚金的能力,本院确定罚金数额为胡某的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胡某的悔罪表现、身体及家庭状况,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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