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2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李氏五金机电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6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5YR06P。
经营者:李洪春,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李氏五金机电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