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799号之一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M。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8。
法定代表人:刘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隆塘四连线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J。
法定代表人:欧阳锡贤。
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蓝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