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54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79号东方新城(东玺门)L2栋2404房。
法定代表人:范红辉。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百润发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观沙E城E7-1栋1018房。
经营者:陈伟红,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江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百润发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百润发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鸿辉腾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百润发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舒秋膂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