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18号原告:陈宏伟,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小英,女,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陈宏伟诉被告王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宏伟于2018年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