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47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蕲香苑蕲艾养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何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为与被告湖北蕲香苑蕲艾养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