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21号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
法定代表人: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闽祥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开炎。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闽祥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