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5020号原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88号B区4楼2-407。
法定代表人:张一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熊伟。
被告: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育斌。
被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干德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玉,男,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喜沁金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