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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贾林艳、纪小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02民初531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贾林艳、纪小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贾林艳,纪小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531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测。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林艳,女,1965年1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纪小健,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林艳、纪小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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