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531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测。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林艳,女,1965年1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纪小健,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林艳、纪小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