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02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
法定代表人:廖林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以与深圳市鑫林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东莞市宏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