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建新,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