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23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信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上海道1128号(滨海商贸大世界)B外21号。
经营者:胡雷宁。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信达时代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妥善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