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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远景鑫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05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桥西区远景鑫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区远景鑫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5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远景鑫海超市,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锦路五里庄园*号楼底商***号,经营者吴新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远景鑫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的地址经邮寄送达传票等,原告起诉的被告未到庭,被告主体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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