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50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胡氏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真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胡氏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