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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丽明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226号之一
案件名称洪丽明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丽明,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洪丽明,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泉州市名牌促进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共建区8号厂房2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A。

法定代表人朱连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洪丽明与被告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牛叉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泰州牛叉叉公司立即停止对洪丽明享有的第18560548A号、第18560568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请求判令泰州牛叉叉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洪丽明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维权合理支出);

3.请求判令泰州牛叉叉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洪丽明系第18560548A号、第18560568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18560548A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水产罐头;

腌制蘑菇;

咸蛋;

食用油脂;

水果色拉;

东菇;

豆腐制品;

干食用菌;

蔬菜”;

第18560568A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白糖;

蜂蜜;

饼干;

馅饼(点心);

肉馅饼;

谷类制品;

玉米花;

豆粉;

枇杷膏”。

泰州牛叉叉公司未经洪丽明许可擅自在其天猫旗舰店中销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饼干、馅饼(点心)”商品上。

从洪丽明公证的文件可见,仅在天猫旗舰店渠道,泰州牛叉叉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的肉松饼,就销售了287857.6元;

香菇脆片491990.4元;

曲奇饼干139956.9元。

截止2017年10月11日,上述三类侵权产品在泰州牛叉叉公司天猫旗舰店的总销量达到919804.9元。

洪丽明认为,泰州牛叉叉公司设计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在先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泰州牛叉叉公司身为同行业的商业主体,却借洪丽明注册商标标识实施侵权,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为了维护洪丽明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泰州牛叉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商标侵权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亦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注册地址及经营活动地址均在江苏省泰州市。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请求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泰州牛叉叉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洪丽明起诉时提交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泰州牛叉叉公司通过淘宝网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泉州市系侵权行为地。

据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泰州牛叉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泰州牛叉叉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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