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刑更267号罪犯陈建良,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00元,与前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30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8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陈建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