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壹号码头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浦乌大街28号桥缘雅居商住楼106号法定代表人:胡思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布,男,汉族,1982年6月19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壹号码头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