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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26刑初54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6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南阳市。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6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魏书同,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二部刑诉〔2020〕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仁道、朱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书同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1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从河北、广东、江苏等地购买用于生产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洋酒的低端原酒、空酒瓶、瓶盖、商标和包装材料,在其南阳市百里溪路光彩大世界附近出租屋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洋酒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87100元,其中:通过腾达、黑豹物流销售给张亚鹏(另案处理)258件洋酒,获款83850元;

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生产尚未销售的轩尼诗、马爹利等洋酒166瓶,价值3250元。

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致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生产的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某、李某等人证言,微信截图,发货数据单,转账详情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商标鉴定,公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犯罪金额较小,主观恶性较小。

2、其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了保护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871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包装,予以没收。

(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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