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2号原告:叶炀林,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马景方。
被告: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余恋敏。
原告叶炀林与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2××××.6,名称为“吸顶灯(格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2018年4月9日,原告叶炀林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炀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炀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叶炀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