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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炀林与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572号
案件名称叶炀林与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炀林,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72号原告:叶炀林,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马景方。

被告: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余恋敏。

原告叶炀林与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华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2××××.6,名称为“吸顶灯(格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2018年4月9日,原告叶炀林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炀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炀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叶炀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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