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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民初79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798号之一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包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金盛百货市场一楼A6区17号。

经营者:陶钢。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陶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陶刚百货经营部(经营者:陶钢)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审 判 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汪 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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