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376-137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慕雅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格布统建楼3幢8层815。
法定代表人:向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慕雅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上报美路31号富兴百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M。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斗婷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慕雅居卫浴有限公司、深圳市慕雅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14××××.5)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周 建 康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再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