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466号之一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9P)。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鸿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宁,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