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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61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61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镇滨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长湖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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