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93号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杉坑工业区杉坑路7号Al厂房二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强强联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园8栋1楼。
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
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强强联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已由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83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