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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刘亮宁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580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未央区刘亮宁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刘亮宁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58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刘亮宁百货商店,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经营者:刘亮宁。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刘亮宁百货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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